为了让教职工艺术团日常训练更加合理和规范化,保证艺术团各项排练活动正常开展,特制定本使用规定。
一、 请假制度
1、 艺术团训练应准时参加,不得无故迟到、早退、旷课等。
2、 在训练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,要求经过队长或副队长批准方可请假。在训练开始后请假的,将视为缺勤。
3、 训练迟到20分钟以上的、无故早退的,视为缺勤。
4、 在一学期无故缺勤次数超过三次的,视为自动退团;请假次数超过5次的,视为自动退团。
二、 场地制度
1、艺术团排练场地适用于艺术团的日常训练,场地钥匙由专人保管,根据训练时间开关门,并做好场地的保洁工作,未经批准,不得私自外借。
2、在排练场内,须举止文明,衣着整洁,不得喧哗吵闹,寻畔滋事;舞蹈队排练人员必须穿排练专用鞋入内,如有穿皮鞋、高跟鞋、硬底鞋者,严禁进入。
3、未经主管批准,不得擅自挪用、外借或带出排练场内物品,对设备设施造成损坏,使用者负责赔偿。
4、排练人员应爱护排练场地设施,不得乱涂、乱刻、乱贴。使用结束后,必须检查物品设备,自觉把垃圾带走,在离开时要将门窗关好、锁好,要将电灯、电源关好,向管理人员交接完毕后才可离开。
5、注意防火防盗、安全用电,严禁在排练场地内使用电炉、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和蜡烛等易燃物品。
6、严禁携带孩子、宠物和食品进入排练场地,影响训练秩序。
7、严禁从事一切与训练无关的活动。
校教职工艺术团
2016年6月21日